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 涉外仲裁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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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 1、仲裁的形式有哪些
- 2、仲裁知识简介
- 3、涉外仲裁在中国由哪个仲裁院管辖呢
- 4、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 5、涉外仲裁的界定
仲裁的形式有哪些
以上便是仲裁协议的形式的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法律客观: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 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有2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知识简介
1、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当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不同主张时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就有可能会进行劳动仲裁。所以了解劳动仲裁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的相关知识显得很有必要。不同的地区所需要的劳动仲裁资料不同。
2、重庆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 经济贸易、房地产、工程建筑、技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保险、投资融资、海事海商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经当事人申请,将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的力量,依法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的仲裁主要掌握如下几个要点:合同中要有明确的仲裁条款;要注意确定仲裁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的执行的手段。仅供参考。
5、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外仲裁在中国由哪个仲裁院管辖呢
法律依据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目前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机构的组成方式;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是我国设立的专门仲裁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以及对外贸易有关业务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的组织。
涉外仲裁在中国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院管辖,因为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是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2、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3、任何与达成一致意见有关的,却在过去不能被友善解决的以致引发团体争端,分歧的问题,将会最终被国际工农商会委任的三名仲裁员以仲裁条款,在仲裁一致的基础上解决。
4、再次:该仲裁院设立的目的本身就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认可.便于在各个国家执行.备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英文简称:SCC。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
5、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73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74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涉外纠纷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诸环节触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这一点是国内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
涉外仲裁的界定
1、涉外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
2、涉外仲裁一般是指该仲裁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涉外仲裁的范围。
3、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裁决。
4、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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